接受捐贈管理辦法
為爭取社會各界的大力支持,根據本基金章程和香港有關法律、條例,特制定以下接受捐贈管理辦法︰
一. 本基金接受社會各界人士及友好團體、企業、機構,本著慈愛義助之心給予的捐贈。
二. 接受捐贈種類
現金、支票、匯票、有價證券和物業、物品(不附帶法律訴訟及稅項為原則)等。
三. 本基金接受捐贈均出具正式收據。
四. 對捐贈者的榮譽獎勵辦法
(1) 捐贈金額港幣一萬元至十萬元者獲頒感謝狀。
(2) 捐贈金額港幣十萬元以上至五十萬元者獲頒榮譽證書。
(3) 捐贈金額港幣五十萬元以上至二百萬元者獲頒特別榮譽證書,授予名譽理事稱號。
(4) 捐贈金額港幣二百萬元以上至五百萬者獲頒特別榮譽證書,並可設立以其名字命名的專項基金,授予本基金名譽理事長稱號。
(5) 捐贈金額港幣五百萬元以上者獲頒特別榮譽證書,並可設立以其名字命名的專項基金,授予本基金名譽理事長稱號,邀請擔任本基金理事會副理事長。
(6) 對本基金有突出貢獻者可授予本基金名譽理事、名譽理事長稱號。
五. 接受捐贈管理辦法由本基金理事長審訂通過及實施。
 
   特別榮譽證書 榮譽證書